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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再次宣導事項:考績(成)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,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
發布日期 2017/9/22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601
詳細內容

主旨:請加強對機關同仁宣導考績(成)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本法)第4條所稱之利益,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市府政風處102125日北市政三字第1023148990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2123日廉利字第1020503648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,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,而非財產上利益,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、陞遷、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。考績(成)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,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,此有法務部9610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。
三、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(成)評核過程,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,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,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爰請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高額裁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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