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27條規定:「(第1
項)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
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。……(第4項)學校任用教育人員
或進用其他專職、兼職人員前,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
規定,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,或曾經主管機關或
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
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。」是以
,學校或主管機關得依上開規定,建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
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檔案資料,且學校僱用契約進用
人員時,應查閱渠等有無上開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
紀錄。
二、另為避免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
為,仍可於學校服務,致生校園安全威脅情事,本部前擬
具性平法第27條之1修正草案,增訂學校聘任、任用之教
育人員,或進用、運用之其他人員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、
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,應予解聘、免職、終止契約關係
或終止運用關係,並辦理通報、資訊之蒐集、查詢、處理
、利用之事項。上開性平法修正草案,行政院前以107年1
月15日院臺教字第1060040610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案。
三、為期上開性平法第27條之1修正草案通過前,協助學校推
動契約進用人員以契約約定方式,防制契約進用人員發生
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事,並作為查詢通報依據
,避免發生校園安全威脅之情事,爰訂定本注意事項。請
學校相關單位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檢視並完備業管之規範
。倘契約進用人員有本注意事項第4點各款所定情事,除應
予以終止契約外,並應立即依本注意事項第10點第1款規
定,會知人事單位辦理通報。
四、檢送「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」1
份 本注意事項及Q&A之電子檔業同時登載於「全國不適
任教育人員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unfitinfo.moe.gov.
tw/)」下載專區,請依需求自行下載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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