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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轉知: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,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 康檢查實施次數「每2年實施1次」之認定標準。
發布日期 2019/10/4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2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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