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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轉知訊息:有關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,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及請領加班費規定。
發布日期 2019/10/7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267
詳細內容

一、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,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,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 償。考量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」 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,因機關 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,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 管理事項,準此,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,其為執行職務 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,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、地理 位置、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,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。

二、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 號函釋意旨,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,除工 作性質特殊者外(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),仍不得請 領加班費,併予敘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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