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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轉知訊息: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,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填 寫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並送交服務機關,倘具多重 通報身分者,現職人員送交現職服務機關,赴陸管制期間 之退離職人員送交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。
發布日期 2020/2/5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2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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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訊息: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,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填 寫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並送交服務機關,倘具多重 通報身分者,現職人員送交現職服務機關,赴陸管制期間 之退離職人員送交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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