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轉知人事總處訊息: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(按:分鐘數)得合併計算 ,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之措施, 自109年3月1日起先行試辦一案。
二、本案試辦對象尚不包舍教師及兼行政教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