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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室公告列表
標 題 |
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一案。 |
發布日期 |
2020/4/27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900 |
詳細內容 |
(一)檢查對象:教師研習中心技工、工友、駕駛及服務6個月 以上約聘僱人員、臨時人員及本局所屬學校教職員工(含 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技工、工友、校警及服務6個月以上 之代理教師、約聘僱人員、臨時人員),依職安法規定應 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。
(二)檢查方式: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 工一般體格與健檢之醫療機構(查詢網址: https://hrpts.osha.gov.tw/asshp/hrpm1055.aspx)進 行檢查,並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,給予公 假半天,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, 惟健檢後回上開醫療機構看報告者,則不在公假範圍 內。為避免影響課務,教師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 課餘時間辦理為優先,儘量避免利用公假派代以免造成 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。如未於上開醫療 機構實施健檢者,即無從補助其檢查費用。
(三)檢查項目: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,一般 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,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 辦理。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,得免再實施辨 色力檢查。
(四)檢查費用: 1、預算編列:109年度依職安法規定應受檢人員於原有健 康檢查補助預算額度內每人單價新臺幣1,200元勻 支。 2、有關109年度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 (即40歲以上教職員及校警)健康檢查作業,依本局109 年1月22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064191號函辦理;本市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健康檢查作業,依本 局107年4月12日北市教前字第10733619200號函辦 理。 3、經費核銷:由受檢人自行墊付,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 務學校辦理經費核銷,如有超出補助額度,由受檢人 自行負擔。
(五)如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檢補助資格時,為撙節經 費,應在不重複補助原則下,擇一受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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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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