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 您的位置:首頁 > 處室公告.友善列印,開新視窗
  處室公告  
     
 
回列表 |
處室公告列表
標  題 轉知訊息:銓敘部函以,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「代表 官股之董事、監察人」,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(構)、 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、監察人,或上開政府 機關(構)等出資、信託或捐助之法人,就法人投資之營 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,指派或遴薦代 表政府機關(構)等之董事、監察人。
發布日期 2020/7/2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203
詳細內容

 

相關連結
相關檔案 (點選檔名時,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)
函(zip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