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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轉知教育部函知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,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一案。
發布日期 2020/7/24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151
詳細內容

一、查109年6月28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(下稱介聘辦法)第13條第1項:「經達成介聘之教師,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,不得拒絕。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其聘任應不予通過。」
二、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,應依介聘辦法第13條部分進行審查,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,以杜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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