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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轉知訊息:因公涉訟補助申請係以其「依法執行職務」為前提,如公務人員所涉刑事案件,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,服務機關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,而給予涉訟輔助;已核予者,涉訟輔助機關應即以書面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 用,並無再判斷其涉訟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失,進而決定是否應命其繳還之情事。
發布日期 2021/1/29
發布單位 人事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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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訊息:因公涉訟補助申請係以其「依法執行職務」為前提,如公務人員所涉刑事案件,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,服務機關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,而給予涉訟輔助;已核予者,涉訟輔助機關應即以書面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 用,並無再判斷其涉訟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失,進而決定是否應命其繳還之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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